2004年2月24日 石国税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检
查。同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新区国税局接到通知后,严格按国税发[2004]9号文规定的“清理检
查内容”及“清理检查的要求”做好清理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除按国税发[200
4]9号文所附“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上报结果外,另写出详细的清
理检查总结。如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需在总结中一并拿出纠
改意见。
二、其他单位如设有省政府及省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除按国税发[2
004]9号文所附“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上报结果外,另写出清理
检查总结,总结中需说明该开发区何时设立,由何级政府批准、该开发区实行哪些税收
优惠政策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起止情况等。
三、如清理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执行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造成少
缴税款的,必须即时追补2003年度少缴税款,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3月下旬市局将对高新区国税局进行一次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活动,检查范围以国税发[2004]9号文为准。对其他设有开发区的单位,市局将
进行抽查。
五、各单位的清理结果与总结于3月10日前上报市局法规处。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