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2日 冀国税发[2003]20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几点补
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一、把学习、培训《行政许可法》,列入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培训的
重点。省局公务员培训中心,在2004年举办县区局长和股所长培训时,要增加《行
政许可法》的培训内容。各市局要利用各种形式,首先要分期分批地举办县区局所有从
事税收许可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然后再扩大到所有税收人员。省局2004
年5月中旬举办一期《行政许可法》师资培训班,为各市培训师资人员。要按照学用结
合的原则,使所有从事税收行政许可的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
各项政策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2004年培训工作的考试、考评,
把《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列入重点内容。
二、在总局没有统一下发和向社会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之前,各市局要统一拟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在2004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
布,并同时在所属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设立公开栏予以公布。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
日起,凡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从现在起,各县区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确定或设置统一的受理税务行政许
可申请窗口,明确或配备专门许可申请人员。自2004年7月1日起,各办税服务厅
必须同统一的窗口,受理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引
起工作流程的变化,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相关岗位、工作职能进行调整。机关内
的各职能部门,不得再以部门的名义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本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上报工作。其重点是,本级清
理本级的,时间跨度为1994年至2003年,凡自行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都要认
真清理,并按照总局《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各市局于2
004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清理情况上报省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
机关创制的税务行政许可。要一律停止执行。取消所有自行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且属于给纳税人额外设定义务的不规范审批程序和表、票、单、书等,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要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同时,针对《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要求,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做好取消行政许可
后的后续管理与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管理
有机统一起来,防止因取消行政许可而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确保把该管的事真正管
住、管好。
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上报备案工作。从现在起,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一律不允许创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管理相对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要在
印发后的1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要加强
对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写作的基本技能。
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执法单位,自20
04年7月1日起,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凡能当场办理的应该当场办理。不能当
场办理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应当补充相关材料的许可
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避免申请人的多次往返。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政务,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方便申请人,
提高工作效率。
七、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执法单位,受理申请人税务许可申请后,
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专用印章”为圆型,直径
为4. 2CM,名称为“XXX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XXX国家税务局行
政许可”为半圆型,底线为“专用章”,书面凭证为二联式。
附:XXX国家税务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