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3日 石国税函[2003]19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2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同时补充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在确保采取各项防治“非典”措施的前提下,
抓紧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对申请“一机多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做好
共享设备到位前为其代开适用法定税率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
票)的各项工作。
二、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
1、各局要选派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税务干部负责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2、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工作地点要相对集中(每局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代开
点);
3、要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在人员、地点、帐簿及用于代开的专用发票
等方面严格分开;
4、负责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人员要按有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的手续代开专用发票,每次开票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
批表》(见附件按表样各单位自行印制),该表按顺序编号使用,并在《审批表》和专
用发票上互注号码,同时及时准确地将代开信息登录《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台账》
(可借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台账);
5、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
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开票人员印章;
6、凡符合代开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要按开票金额依
6%(工业)或4%(商业)的征收率预储税款,次月初纳税申报时进行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三、专用发票发售部门要严格按总局规定认真落实验旧供新、限额限量制度,同时
要与稽核、征收、代开、稽查等部门密切联系,每月纳税申报结束后要进行数据核对,
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四、2003年7月1日后,征收、稽核等岗位人员要严格审核手写版专用发票上
购销双方的地址,是否符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取得的跨地市开具的手与版
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开具的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要立即纠正。
五、各局要加强对手写版专用发票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专用发票发售、稽核、
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征收等部门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杜绝违规开具或借此机会进行虚开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各局要以多种形式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广大纳税人,以争取纳税人的配合。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