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冀国税函[2003]2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需要对手写万元版改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售部门应在发票发售时
将万元版专用发票上金额栏、税额栏的“万”两栏,通栏加盖“千元票”戳记。
二、对非防伪税控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改版的,应在密文区加盖“千元票”
戳记。
三、“若干规定”第一条称“部门确不需要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为使用手
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应掌握以零售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单位价格不超过五
千元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在抗击“非典”特殊时期,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
力度,力争在六月底前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