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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干式复写纸发票使用范围合并普通发票票种和启用新票种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159号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石国税发[2003]15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公 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干式复写纸发票使用范围合并发票票种和启用新 票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家电、家具行业每笔销售业务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要逐笔开 具发票;手机、机动车每笔销售业务均必须开具发票。 二、砂矿销售发票、书刊销售发票、机动车加油站发票、金银首饰销售发票今后不 再印制,旧票停止使用后,一律合并使用商业销售发票。旧票使用期限截止到今年年底。 三、商业销售剪贴发票统一为三联万元版和五联十万元版;收购、粮食收购发票统 一为三联千元版和四联(带抵扣联)千元版。原三、四、七联商业销售剪贴发票,原五 联收购、五联粮食收购发票不再印制,于2003年底作废。 四、新版发票三季度开始印制,四季度启用。启用前,旧版发票未使用完的可继续 使用到今年年度。 五、新版发票启用后,“双定”户仅限领购三联万元版发票。三联万元版发票不能 满足“双定”户使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税[1997]27号)第一条中“对‘双定’户按 核定税额售给相应版面金额的发票”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国税局自新版发票启用时 停止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双定”户发票领购、使用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加盖长条章”等有关规定,加大发票违章处罚和对利用发票 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六、新票启用前要做到发票领购的核定工作。发票发售要严格在“普通发票购领簿” 中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等标准范围内领购,但不得超范围、超数量领购。《石家庄市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税[1997]27号)文 第二条中每次购买发票五本以上审批的有关规定废止。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干式复写纸发票使用范围合并发票票种和启用新票种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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