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130号颁布时间:2003-06-19
2003年6月19日 石国税发[2003]130号
各县(市)区税局,市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
中心: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国
税发[2003]85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决定采取扩大全票制范围、扩大干式复写
纸发票使用范围、合并发票种类、严格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等项措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从2003年7月日起,对家电、家具、手机、机动车销售行业实行全票制,
即纳税人每一笔销售业务都开具发票。
(二)严格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收购发票是经工商部门批准具有收购业务的单位,
向不能开具销售发票的自然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行为开具的一种特殊发票。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加强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使
用者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小商小贩开具收购发票,对纳税人虚开和扩大收购发票开
具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三)今年三季度起在工业、手机、家电和家具销售行业印制使用干式复写纸发票
(名称仍为工业销售和商业销售)。规格为:工业销售发票为48开,商业销售发票为
64开。原工业销售发票未用完的,可继续使用。
(四)合并发票种类,提高发票管理效率。从今年三季起,书刊销售发票、金黄银
首饰销售发票使用完后,拟将这两种发票合并使用商业销售发票。同时增加“农副产品
销售发票”,用于农、林、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户的产品销售,以保障这些产业发票的
需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在制订四季度发票印制计划时要充分考虑部分行业全票制、
干式复写纸发票、部分票种合并等因素,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使发票的印制计划满足实
际需要。
(二)使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的必须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户,因此,需要使
用该票的未办登记的要抓紧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家电、家具、手机、机动车销售行业实行全票制
及启用新票种的宣传工作,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以加强税
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