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7日 冀国税办发[2002]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查询通知单样式的通知》(国税
办发[2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国税局认真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
2002年9月24日起对《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中涉及“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
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等情况需要进行查询、确认的,要统一使用修订后的“涉税资
料查询通知书”,“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可由各市国税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复
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查询通知单样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