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冀地税函[2004]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工作,认真分析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
失业人员的结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请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以下几个
基础数据: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其
中: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企业吸纳数、灵活就业人数
以及外出务工人数等)。
二、各地要继续做好享受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工作:一是做好享受中发
12号文件以来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二是做好享受有关“老
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三是要做好提高起征点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中下
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此数如全市统计有难度的,可选择2至3个县(市、区)做典型
调查,以此推算全市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的比例和人数。上述三
个数字相加,即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
三、以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将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与其进行比对,找出存
在的差距和原因。从已实现再就业的人数中扣除享受税收政策的人员数和公益性岗位安
置的人员数(不享受税收政策),即为没有享受税收政策的人数。对这个数据,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结构分析,如被不在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吸纳的占多大比例,
不愿意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占多大比例,已申请减免待审批的占多大比例,外出务工的
占多大比例,灵活就业占多大比例等等。
四、对2004年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补充要求如下:一是将冀地
税发[2003]100号文件中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作了修改
(见附件1),将“累计数”和“全年预计数”分别改为“当年累计数”和“总累计数”。
“总累计数”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2)随同附件1按季上报。
附件:1.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2.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