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7日 冀国税函[2003]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与“口岸
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
行“免、抵、退”税审核。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制报关单的除外)或有电子数据但企业
未在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由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填具《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调整表》,送主管征税机关同时
抄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增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收齐单证,原已出具的《调整表》的出口业务,除计入当期“免、
抵、退”税出口额,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按原调增的销项税额应重新出具《调整表》,
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减次月销项税额。
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