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冀国税函[2001]132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列支问题的请示》(唐国税发[2001] 59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信用社由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所发奖金允许开 支,但应计入计税工资基数,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开支的奖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 做纳税调整。 二、奖金开支的范围、数额等可由县(市)区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