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冀国税函[2001]132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列支问题的请示》(唐国税发[2001]
59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信用社由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所发奖金允许开
支,但应计入计税工资基数,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开支的奖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
做纳税调整。
二、奖金开支的范围、数额等可由县(市)区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