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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11-12

     1996年11月12日 冀国税二发[1996]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对管理费审批管理的具体实 施办法(除总局的权限外)可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二发[1995]37 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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