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269号颁布时间:2002-06-05
2002年6月5日 冀国税函[2002]269号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8日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
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
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
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