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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165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冀国税函[2002]1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并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 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省局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进行工程建设,严禁任意扩大 基建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施工,违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市要对下属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不办理施工许 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不委托监理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省局 将按以上内容对市级基建项目进行检查。   四、各级要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冀国税发〔1999〕198号)进行核算,建帐建制,设立专 职基建会计,按规定设帐、记帐。基建档案要严格按城建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归档,确保 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五、继续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开展对基建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内 部财务审计工作,以加强监督,防止形成既成事实,该项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竣工决算审计由计财部门负责进行审计。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项目竣工审计前对单项工 程的拨款要按预算书至少保留终审前预算的30%,防止冒付。   六、关于在基建审计中,审计单位经过认真审计,最终没有审减额,如何付审计费 的问题。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及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合〔1994〕108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并与委托的审计 单位达成协议:对经过认真审计,没有审减额的,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 位可按审计单位开支的差旅费、食宿费、部分工资适当补助,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国税函〔200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投入较大,全系统的办 公、征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在基本建设项目如实报批、招标、资金筹措、支出规 模、会计核算和竣工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坚 持艰苦奋斗作风的决定,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从2002年起,总局要求各 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 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 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 不得弄虚作假,乱上项目,不得违反规定,盲目审批项目,不得在立项时有意降低工程 造价预算,立项后突破预算,规避上级审查,降低审批级次,任意扩大基建规模,突破 基建标准。发现上述问题,上级税务机关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上报;需上 级审批的,审批机关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准备立项的基建项目,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必须得到落 实,对未落实上述资金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自筹的资金必须 到位,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上级拨款单位不予补助基建资金;基建补助一经核定, 上级不再考虑增拨基建资金缺口问题。   四、2002年1月1日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开工报告后,在项目开工前,其设计图纸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方可正式开工。 各省国家税务局在收到此文后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检查,依法重点查处和纠正不办 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 托监理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   五、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字〔1999〕363号)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字〔2000〕11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情况特殊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不得 以其他非正规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设计、土建、安装、装修等单位的选择按当地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甲方提供材料、设备须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目录分权 限采购。主管机关发现未进行招标或搞“暗箱操作”的基建项目,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所有参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招投标活动要有多个部门参加,建立监督、公证 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按照要求建立招标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核算或只记流水帐的 项目,须限期补帐。建设项目必须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归档,档案材料不 全的,须限期补全。   七、各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必须从严控制拨款比例,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在项目 竣工审计前,对单项工程要按预算书至少保留终审前预算的30%。对未按规定拨款原则 付款,比竣工审计核定数冒付,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 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再上新的基建项目。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 税发〔1999〕90号),做好对基建项目审计工作。要开展对基建项目实施事前、事中、 事后全过程的检查和审计。事前审计包括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申报立项是否符合规定、 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等事项;事中审计包括施工和工程监理是 否符合规定、设备材料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事后审计主要包 括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事后审计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未按权限报请竣工审计或故意压低工程造价规避上级审 计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基建项目事前、事中审计的管理权限暂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审计程序按有关 规定执行。   九、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 年内,未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其立项批复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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