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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272号颁布时间:2002-06-05

     2002年6月5日 冀国税函[2002]2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 3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 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 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由纳 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 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 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 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 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 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 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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