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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 通知

冀国税函[2002]199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冀国税函[2002]199号 保定、廊坊、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   增值税的通知   2002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2〕236号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 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 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 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 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 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 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 的销项税额。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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