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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58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冀国税发[2002]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 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 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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