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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15号颁布时间:1996-02-16

     1996年2月16日 冀国税发[1996]1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省局1995年3月28日以冀国税发[1995]23号文下文《增值税专用 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力、法(试行)》是适用于手工稽核检登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加强部门间配合的办法,印发以来,各市、地积极贯彻落实, 总的看,工作开展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为了进一步协调此项工作, 使部门间配合更有成效,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冀国税发〔1995〕23号文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和案件查 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由税政部门负责的工作,交由稽 查分局负责。   二、各级稽查分同、信息中心和税检室要将原报送同级税政部门的有关报表、情 况(专题报告书)逐级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省局信息中心和税检室汇总后要报送省 稽查分局。   三、省稽查分局要按总局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及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 上报工作。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 统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涉及手工稽核的,有关部门要填制《认证稽核结果通 知单》和《查询结果通知单》及时通知稽查部门核实。   五、原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的其余部分和冀国税发[1995]4 9号文件仍要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的上述内容,从1996年起执行。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 向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反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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