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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12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冀国税发[1996]1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税务稽查机构是本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专业稽查部门,按照本级 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业务职能部门(征管、税政、计会)和征收分局(所), 按职能分工要积极支持稽查工作,配合稽查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按照上级对稽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 确定稽查重点,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汁划,并按月填制《税务稽查计划表》,报 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查补税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应补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立案 查处。   五、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稽查底稿》,会同被查单位 的财会人员或办税人员核对有关数据,落实有关问题,由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在《税务 稽查底稿》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对上级批办、转办的税务案件,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一般税务案件以户建档,立案案件以案建 卷,并将有关检查资料和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八、各市、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本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并报省国税稽查分局备案。   九、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 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原河北省税务局冀税征发[19 93]22号转发)和本通知所附式样外,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做出统一规定前, 各市、地可暂参照冀国税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的文书式样执行。   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文书,除《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 省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外,其余均由各市、地自行印制。   十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本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 国税局。   十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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