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 冀地税发[2001]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既是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也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两权监督”意
见、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对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对稽查环节执法行为的一种事
中监督。开展此项工作业务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加强学习,
吃透精神,掌握工作程序,务必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了适应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对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具体设置如下:
主 任:张博书
副主任:丁书奎
成 员:董秀云 韩喜辰 郭春雨 谢江宜 郑俊和 杨聚好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一)省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1.省局稽查局查处的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或拟处以罚款100万元以
上的案件。
2.省局稽查局查处的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且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
案件。
3.省局稽查局认为需要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市局、县(市、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市局根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各市局重大
税务案件标准应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凡当年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明显达不到或超过上年案发数
10%的,须在下年度初调整标准。
四、文书使用与档案管理。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
作出处理决定,有关文书统一使用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文号、印章。由稽查局负责
归档保管的案件材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随时查阅,稽查局应积极配合协助。
五、有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及统计工作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注意
逐级按时上报。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
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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