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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冀地税函[2001]15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给你 们,为了更好地掌握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省局提出以下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以下各级地税机关自作出受理复议决定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后, 须逐级上报省局。   二、行政复议案件在结案后、行政应诉案件在法院下达判决或者裁定书后、须及 时逐级将案件材料上报省局,行政应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情况分阶段报送。上 报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决定书,案例分析。上报行政应诉案件材料 应当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被告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案例分析。   三、已结案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执行情况于年中、年底报送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时同时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 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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