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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59号颁布时间:1995-08-17

     1995年8月17日 冀国税外发[1995]5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新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已于8月1日起开始使用,为做好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旧版涉外税务检查证(棕色封皮)已停止使用,以前发放到各市、地的涉外 税检查证,由各市、地国税局负责收回、销毁。   二、涉外税务检查证是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涉外税收检查时的凭证,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三、涉外税收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必须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否则,企业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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