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6日 冀国税函[2001]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1095号)精神,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
法》(冀国税发[2001]1号)第五条中“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
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明确为: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迫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
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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