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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试点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冀国税征发[1994]2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冀国税征发[1994]2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税务代理试点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关于税务代理试点意见的请示》的意见,望尽快组织实施。 试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从在职税务干部中选调到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其工资、奖励、福利等待遇 暂保留不变。   三、为加快试点工作的进程,授权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省国税局行使税务师的考核认定,制作和签发税务师资格(临时)证书和执业(临 时证书的权力,并将税务师的资格认定情况报省局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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