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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7]6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冀国税征发[199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提出的“一个中心,三加一减”的工作思路,为保证税收收入,摸清税 源底数,减少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 登记证件正副本(包括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对逾期或不 按规定验证的,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验证工作于4月底结束。名地请于5 月底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6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好宣传发动工作。验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 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电视、广播、通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增强纳税人依法验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掌握税 源,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验证工 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验证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常握所辖户数,清理漏登 漏管户,使税收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各地要在验证的同时,加大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的力度。对属于建帐范围的个 体私营业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 业户,要建立进销存登记(粘贴)簿,切实把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抓好。   五、因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费用已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收取,因此这次税务登 记验证工作不再收取验证费用。 附:验证工作情况一览表            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元 序 经济性质  上年末  已验证  未验证   处罚  处罚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金额  备注 号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个体经济 5  联营经济 6  股份制经 7  外商投资经济 8  港澳台投资经济 9  其他经济 10  合计                      填报日期:一九九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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