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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搞好商贸企业专项检查总结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6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冀国税函[2001]2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 知》(冀国税发[2001]107号转发),从6月下旬开始,全省统一组织了商 贸企业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专项检查,根据总局统一安排,检查工作 将于9月底结束。为了认真搞好专项检查的总结和继续抓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整顿和规 范税收秩序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全面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距9月底检查结束时间已经不多了,各市要对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 重点、检查区间,分析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各项专项 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 偷骗税案件、虚开专用发票案件,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时间要服从质 量,凡9月底未能完成专项检查任务的单位,要按原计划继续实施,要做到善始善终, 不留尾巴。要积极落实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追缴入库工作。   二、认真搞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   前阶段,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各项专项检查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比较明 显。但是,各市几次上报的情况和报表普遍存在内容简单、报表缺项等问题。认真搞 好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同样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务必引起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通过总结,把全省整顿工作的成绩如实反映出来。各单位要 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进行准备,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地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总结报告既要有内容,更要有分析。既要反映检查成果,也要体现工作方法。要 将检查的方法、范围、时间、采取的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发现的问题、处置的结 果、受到的启发等真实体现出来。要结合典型案例作深刻的解剖分析,从内外两个方 面总结经验教训。   在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总结中,要注意有关报表的填报内容不能有缺项, 数字要真实可靠。《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冀国税发[2001] 107号附件1,以下同)中“应查户数”按照总局文件确定的范围填报。检查中发 现有虚开专用发票和重大偷税案件的单位,要填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汇 总表》(附件2)和《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检查普遍没有查出问题,也要认真总结上报,并认真填 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   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要认真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要严肃纪律,按有 关规定处理。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三、进一步搞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专项检查工作的结束并未说明整顿工作的结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一项长期、 艰巨的任务。各级国税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当作 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贯穿于长期的税收工作实际中。在搞好专项检查总结工 作的基础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结合本年度、本地整顿工作重点,进一步搞好今后一段时 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还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 中长期目标,选准阶段性主攻方向,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一步搞好、搞深入, 不能有丝毫松懈。   关于上报有关问题,本月25日仍按规定报送9月份的整顿工作情况,整个专项 检查总结按照省局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从10月份开始,不再报送商贸企业 增值税等专项检查情况及其报表,仍按冀国税函[2001]292号文件规定,每 星期五上报一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上报当月情况(每月最后一周情况可 合并在月报中),并同时报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一)、(二)》 (附件5、6)。其中,附件5表中“本期发现并开始查处的涉税案件总数和税额” 一栏增加累计数,分别填报从整顿工作开始到本期查处案件的总数和查补税款合计。 另外,再增加“实际入库”(本期数和累计数)一栏,反映全部案件实际入库情况。 清理税收违规发现问题,要如实填报表附件6。   上报情况和报表仍通过省局FTP广域网传输(\各市上传\稽查局\整顿和规 范税收秩序)。各市要严格遵守上报时限,及时反馈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 案件要随时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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