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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征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国税征函[1995]2号颁布时间:1995-06-20

     1995年6月20日 冀国税征函[1995]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了解和掌握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上下联系,沟通工作情况,省局根据国 税系统的工作特点和需要,决定建立税收征管工作报告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1.工作总结制度。各地及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要定期对征管工作开展及试点情况 进行全面总结,特别是对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反映,于半年结 束后20日内,年度终厂后30日内,向省局征管处报送。   2.征管报表制度。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实 际,重新修订了六种征管报表。新的表式及填表说明已以冀国税征发[1994]8 号文发至各地,半年报为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出,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3.重大税收案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生的重大偷抗税和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 务干部的案件,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4.典型经验、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及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典 型经验以及当地加强税收征管的好措施、好办法,要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对征管工 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及税收征管的简报、信息在上报省局办公室的同时 报省局征管处。   5.专项工作反馈制度。省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下达的专项调查及临时布置或交 办的其它业务工作,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   二、要求   1.各地要对征管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领导把 关。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   2.报告内容要完整、充实,文字简练,突出重点,字迹整洁清楚,力戒泛泛深 论。   3.报送情况要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重大案件要有处理意见,紧急事件可 用电话报告;   4.征管报表中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项目齐全,逻辑关系清晰,能够反映 报告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在报告期内各地要组织汇审,确保报表质量。   三、考核标准   1.报送时间(20分)   各地要按规定时限报送制度要求的内容,超过期限的,迟报一天减2分;没有规 定报送时限的,按事件发生时间5日内报送,每迟报一天减2分。   2.报送内容   (1)文字类(50分)各地要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及其它情况。内容不完善 的减1-3分,重点不突出且不充实的减l一3分,报送内容与实际有差别的减1-3 分,字迹潦草不清的减1-3分,应报未报的酌情扣减所得总分。典型经验及工作中 的好办法、好措施,被省同认可的加5分,被省局采用或推广的加10分。   (2)报表类(30分)。各地要严格按填表说明填报征管各种报表,年度终了 后由省局组织各地统一汇审。在汇审中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项目填写、 逻辑关系及文字分析等内容进行考核,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减1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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