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0日 冀国税函[2001]3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支公司2001年度合并盈
亏后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石家庄分公司汇总缴纳,分
季度预缴。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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