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5]41号颁布时间:1995-06-30
1995年6月30日 冀国税发[1995]4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有关指示精神,省政府五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石家庄、
保定、邯郸、邢台等市18个集贸市场的收费、集资、罚款、税收等情况进行了专
项调查。调查发现,我们税务部门主要存在扩大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范围等
问题。省局领导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坚决纠正扩大范
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以及其他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
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扩大范围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
发票保证金要退还纳税人,各市、地检查清理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
二、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1)纳税保证金的收取严格按照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执行;(2)发票保证金的收取限定在外省、市和本省内
跨市、地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以及在本辖区内临时需要领购发票的范围
之内,对在本市、地区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是否收取发票保证
金,由各市、地掌握。
三、对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要专户储存,妥善保管,严禁挪作它用。
四、这次清理纠正扩大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既包括普通发票保证金,也包括增
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凡省局没有新规定的,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