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5日 冀国税发[199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涉外税务分局,在机构改革中要保留。市
级涉外税务分局要内设稽查科(队、所),级别为副科;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10户以上或涉外税收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县(市、区),都应成立涉外税务
分局。
二、各市涉外分局的职能是: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政、征收、管
理和稽查业务;对县(市、区)行使政策指导、管理和稽查职能。
三、县(市、区)涉外税务分局,行使征收和管理职能;没有成立涉外税务机构
的县(市、区),只负责征收业务,管理业务和稽查业务由上一级的涉外税务机构负
责。
四、与稽查局分工问题。日常稽查和反避税工作由涉外机构负责;重大违法案件
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归稽查局负责。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应是总局和省
局领导交办的案件。各市、县接到的举报案件先交由同级的涉外机构检查,检查中发
现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上报省局涉外处,待省局领导确定后,再交由省稽查局查处,
当地涉外税务机构要积极与稽查局做好交接和配合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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