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11-04

     1998年11月4日 冀国税外发[1998]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工作,在各市局领导的重视和全 省负责审批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抓管理、建制度、搞培训等措施,认真落实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了企业发展。但是,随着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的数量逐年增多,特别是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享受的超税负返还政策即将 到期,从1999年起由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审批管理的工作量将相应 加大。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各市应更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出 口退税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高效、规范、有序的进行。 为此,就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 严格把关,杜绝出口骗税事件的发生。省局要求,各市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必须明确 两名或两名以上熟悉涉外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相对 稳定。   二、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1999年1月1日起,凡实行 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正常进行税务登记外,还需办理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 记,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省局备案。企业负责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 人员,将重新办理“办税员”证。   从明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审批时,除提供申请办理退税必 须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携带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税员证。   三、要继续推广“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特别是19 93年底以前成立企业,应在年底以前进行一次微机应用及出口退税审批管理方面的 培训,力争从明年起所有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尽可能使用微机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个 别企业使用微机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临时用手工表过渡。   四、加强对出口退税企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省局将建立出口退税企业档案管 理制度,对每户企业分户建档。从明年起凡市局审批的企业,各市局于审批后15日 内,将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一份报省局备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登记表、办税员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退税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将所需数量于11月20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