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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17号颁布时间:1995-02-16

     1995年2月16日 冀地税发[1995]1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质量,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 议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程        (1995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做 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在省地方税 务局领导下工作,其受案范围为:   1.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 提起复议申请的案件;   2.省局直属征收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复议案件。     第三条 复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理复议案件;   (二)拟定复议决定;   (三)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受局长委托,确定诉讼代理人,审核应诉材料,办理 应诉事宜;   (四)向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 复委会下设复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向复委会提供复议案件的材料,组织安排复委会会议的各项事务;   (四)负责各种复议文书的送达;   (五)复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复委会对复议申请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进 行审查,并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自 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二)不符合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   第六条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复议办公室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 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 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但复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 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八条 复委会召开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复委会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复议审理的人员应超过复 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十条 复委会审理复议案件,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复委会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 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二条 复委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复委会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省地方税 务局局长核准签发,加盖省地方税务局的印章。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有权将复议决定退回复委会重新审理。   第十四条 复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复委会监督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书的执行,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个月 内向复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 复委会以省地方税务局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复委会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 对其局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办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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