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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170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冀地税函[1995]17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 题的通知》(即财税字[1995]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解 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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