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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冀地税三函[1995]2号颁布时间:1995-03-28

     1995年3月28日 冀地税三函[1995]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重要内容的说明》印 发给你们,供学习、宣传、贯彻时参考,以便正确理解屠宰税政策的精神和内容,从 而使其更好地得以贯彻实施。 附:关于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说明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现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其主要内 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依据 (一)国务院国发[1994]7号《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下放了屠宰税 的管理权。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 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 国务院备案。   (二)国务院国发[1993]90号通知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 施方案》规定:产品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以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 水产品,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0号《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规定:“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 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 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5号文件规定:“屠宰税下放各地 管理后,各地制定的屠宰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五)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规定:税收实行分级征管,……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发[1995]011号《关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发税收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需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由财 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报地方政府决定。   二、起草的原则   (一)基本保持原税负。   原规定收购牲畜收产品税,税率3%;屠宰牲畜征收定额屠宰税,税负参照产品 税确定。这次制定《办法》,保持了原税率不变。   (二)统一税法,公平税负。   为了解决国营、集体与个体多年存在税负不平的矛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公平税负,促进合理竞争。这次将国营、集体和个体统一定为执行一个税 法,一个3%的税率。   (三)与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不论是屠宰税的开征与否,还是在征 收范围与税负的设计上,我省都与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协调。从目前得知 的情况看,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是都继续开征了屠宰税;二是在征收范围与 税负上,大体与我省一致。   三、征收范围   本《办法》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与原规定相比而言,可以说包括三项:一是所 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猪、牛、羊(即基本上是原缴纳收购环节产品税部分);二是所 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马、驴、骡、骆驼(即原不征收购环节产品税而征5%牲畜交易 税的部分);三是屠宰的在收购时未纳税的和自养猪、羊、牛、马、驴、骡、骆驼。 这第三项与现行规定是相同的。   需说明的是第一和第二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制定屠宰税办法的 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由收购者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这与上述第一项是 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鉴于在实际执行中,对“食用”与“非食用”、“菜”与 “非菜”不便区分的情况,并本着容易操作和源泉控管原则,我们在《办法》中不再 区分食用与否,只是在减免照顾中体现了。第二项:因为这次税制改革,国务院对牲 畜交易税已停征。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收购环节源泉管理,在《办法》中把所有单 位和个人收购的马、驴、骡、骆驼,即原征牲畜交易税的部分也包括进来了。这对缓 解财政紧张状况的坝上地区来讲,也是必要的,其税负较前也是轻的。同时,和山西、 天津等省市也是一致的。   四、税负   (一)按本《办法》计划的税负,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原来规定,收购并屠宰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的国营、集体单位收购时应纳产品 税,税率是收购牲畜金额的3%,屠宰后不再纳屠宰税;对其它单位与个人收购时不 纳产品税而纳5%牲畜交易税,屠宰时再征屠宰税;对屠宰卖肉的个体屠宰户,收购 时不纳产品税,屠宰时应纳定额屠宰税,其定额本着与收购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确 定。但由于一个执行按固定比例计算纳税,一个执行规定额纳税;而客观上由于价格 不断调整而对执行定额纳税的屠宰税定额又不可能做到频繁调整,所以实际执行中税 负不尽一致。因此,收购并屠宰卖肉的国营、集体单位,一直抱怨与屠宰卖肉的个体 屠宰户比较税负不公。本《办法》规定,屠宰税依据收购应税牲畜的金额或屠宰应税 牲畜肉的金额同以3%的税率计算征收,即收购和屠宰两种纳税人是一个税率、两个 税基。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二)原屠宰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按本《办法》规定和现在物价水平测算,屠宰每头应税牲畜的应纳税额比现行按 原物价水平确定的全省统一纳税定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一头同等重量的猪应纳税 额,按本《办法》和现行物价计算约24元;原规定为6元。由于我省1988年4 月后,没有随物价上涨及时上调屠宰税定额,所以,从每头应税牲畜所负担税收的绝 对额看,改革后比改革前有所增加。但这个变化是正常的,是物价变化因素带来的。 纳税人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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