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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冀财综字第165号颁布时间:1994-12-21

     1994年12月21日 [1994]冀财综字第165号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冀政(1994)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 通知》要求,特制定《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政府冀政(1994) 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的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物价局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的征收、 管理、使用、投向等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日常工作。省辖市、衡水市物价(工商)部门设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 室,负责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财政部 门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省副食品价 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超计 划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全部返还各市使用,省不参与分成。   第四条 《通知》所称营业性娱乐场所、住宿宾馆、餐饮服务单位的征收范围 比照营业税娱乐业、旅馆业、饮食业税目掌握执行。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对住宿旅馆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同时, 征收义务教育费,其征收标准统一按客房营业收入的3.5%执行(对县级义务 教育费的征收办法另行下达)。   经营娱乐业和住宿旅馆、餐饮业的个体户按照娱乐业和住宿旅馆、餐饮业的 标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其他业个体工商户按每摊位(户)每月1一5 元的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其他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价外征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 节基金一律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六条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予减免。   1.亏损单位。   2.遇到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正常经营,造成 单位经营困难的。   减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均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 交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财政厅批准,送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   第七条 凡属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省政府《通 知》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申 报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和偷漏基金者,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 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通知开户银行强行 划拨;(2)变卖财产抵缴。同时处以后拒缴和漏缴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不论是单位自缴,还是税务机关征收,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均须填开“基金缴款书”和其他有关凭证。省辖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 育费收入全部缴入省金库,年终由省财政从住宿旅馆业征收的金额按6: 4比例 划分成义务教育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辖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 育费收入均按2:8比例由省市两级分成,年终由省财政厅一次清算返还各市。   第九条 为便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核算,财政部门在预算收入科目 第221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下增设221之二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 金收入”,在支出科目第286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下增设第286之 二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   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款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 等表、证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分项进行统计,统 计表在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同时,抄送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 室、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在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统计数抄送省副食品价格调 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向副食品价格调 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审议后,交由领 导小组集体审批,重大项目报政府领导批准。基金一般为有偿使用,使用单位需 有担保单位担保,并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签订合同。 用款合同须对用款部门(单位)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对用款单位违约 责任的处罚,由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设立专门帐户,核算基金的收 支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7日内向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年终和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育费的手续费,按收入总额的3% 提取。其中省、市地方税务机关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手续费总额的70%统一 拨付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再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手续费拨付各市地方税务 局。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手续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各自本级同期分成数额分 别计提。其中本级手续费总额的15%由财政部门留用,本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 金手续费的15%由物价部门留用,本级义务教育费手续费的15%由教育部门 留用。提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费、宣传费、会议费、调研费、 奖励费等,手续费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司法、建 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自 行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省政府《通知》同时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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