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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95]冀财综字第4号颁布时间:1994-01-09

     1994年1月9日 [1995]冀财综字第4号   省辖市、衡水市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1994)冀财综字第165号《河北省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地方税务局在唐山组织召开了全省地税局 税政科长座谈会。针对大家提出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现明确补充如下:   1.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不论其征收渠道如何,均属价外征收,一律不得减免。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中所称的“外地驻市单位”,是指除大中专院 校、部队以外,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   3.税务征收机关可按规定委托其他管理机构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基 金手续费由主管税务机关以退库的方式按5%提取。代征单位和代征项目,由各地税 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三资”企业凡从事应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经营业务的,也按规定 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5.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成办法和手续费计提办法, 由《细则》规定的年 终一次清算返还,改为半年预拨,年终清算返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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