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德钢铁公司黑山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55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冀地税函[1995]55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承地税一发(1995)第13号《关于承德钢铁公司黑山铁矿办成独立法
人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资源税条例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有税收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黑山铁矿虽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但其人事、劳资、财务
关系、债权债务、资产管理仍按承钢二级核算单位体制运转,生产的铁精粉仍全部供
承钢使用。因此,同意你局意见,黑山铁矿不能按独立矿山对待,资源税仍按每吨
14.00元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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