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2日 冀国税发[1994]9号
各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1994年1月1日后兴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报经省级民政部门并按税收
管辖范围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对1994年1月1日前兴办的福利企业进
行认真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逐级汇总填报《福利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见
附表一),连同情况报告于1994年10月20日前一并报省国税局税政一处。地
税局将清理结果于10月20日前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3.对福利企业的减免增值税要严格标准,严格手续,并做好事后的稽查核实工
作。对弄虚作假的,除补交已退返的增值税外,还要以偷骗税论处。
4.1994年福利企业的征退税情况,由市、地区国税局填报《福利企业征收
及退返增值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于1995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从
1995年起,“四残”比例在50%以上企业的征退税情况每半年、福利企业总的
征退税情况每年上报一次。具体上报期限及要求详见《福利企业征收及退返增值税情
况汇总表)填表说明。
附:1.福利企业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
2.福利企业征收及退返增值税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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