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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团城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05-25

     1995年5月25日 冀地税函[1995]81号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邯地税一函[1995]9号《关于对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团城铁矿资源税 适用税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现团城铁矿由原团城铁矿和马甲脑铁矿两矿组成,实行统一经营及核算,且 两矿品位相近。为了公平税负,便于企业核算和征收管理,同意你局意见,对邯邢冶 金矿山管理局团城铁矿资源税暂统一按入选地下矿(重点)三等14.5元/吨的税 额计征,从1995年1月起执行。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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