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1995]221号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冀地税函[1995]22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 函》(即财税字[1995]10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