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
冀地税函[1995]227号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冀地税函[1995]22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冀农发行[1995]56号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
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签发税收方面的文
件。因此,建议你们予以纠正并立即通知所属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文《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我们再次明确:1995年10月1
日以后各农行代理农发行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省农发行集中缴纳,不再由代理行代扣
代缴;1995年第三季度及其以前农行代理此项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仍由农业银行
在当地缴纳。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抓紧进行清理、检查,足额组织入库。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