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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

石农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石农发[1995]12号 各县(市)、区委农工部、农业局、联合会: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业局已向市委、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既有 口头答复,又有明确批示,并责成有关领导具体解决此事,因此,在市委、市政府未 做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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