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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150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冀地税函[1995]15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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