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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铁路工附业、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142号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冀地税函[1995]14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15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和《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7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税字[1995]15号文的执行时 间为1994年1月1日;关于铁路工附业缴纳营业税的地点,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有 关规定执行,不在铁路分局集中缴纳。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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