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7日 冀地税函[1995]14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15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和《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7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税字[1995]15号文的执行时
间为1994年1月1日;关于铁路工附业缴纳营业税的地点,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有
关规定执行,不在铁路分局集中缴纳。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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