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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68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冀国税发[1999]1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法制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正确实施行政 处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 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为加强税收法制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税务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特制定 本办法: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机构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都要成立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 责人担任,人数一般为5-7人。主要负责对本级所属税务所、稽查局上报的税务行 政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内,具 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税务所、稽查局呈报的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2、办理呈报案件的有关手续,召集案件审理会议、制作审理会议记录,根据审 理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审理的处理意见;   3、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执行单位对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负责建立和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档案。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的范围   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税务行政案件实行本级审理制。下列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 员会审理:   (一)税务所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 00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县(区)局稽查局对查处5000元以上的偷税案件、罚款在2000元 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省、市局稽查局对查处一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罚款在500 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   (三)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   (四)局领导认为其他应该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审理的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四)拟定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所、稽查局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呈报审理的案件,必须先经本单位集体 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税务检查报告》或《税务稽查报告》一并上报。   (二)呈报案件单位负责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审案的案卷资料,并在召开 案件审理委员会时,由呈报案件单位负责人进行案情介绍。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审理的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制度,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 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必须如实制作记录各成员意见及审理委员会 主任最后提出审理意见的审理笔录。审理笔录由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为10年。   (五)案件审理办公室自收到需审理的案件,在15日内召开会议审理完毕,并 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五、审理意见的处理   (一)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相当的案件, 维持呈报单位拟提处理意见。   (二)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罚不当的案 件,撤销、变更呈报单位拟提处理意见,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三)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的案件,退回呈报 单位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行呈报。   (四)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或作出的处理意见,按法律所赋予的权限程序 交由呈报单位负责落实和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0日内反馈给案件审理办公室。   六、行政责任   按本办法规定应呈报而未呈报或者拒绝履行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的,要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的行 政处分。   七、附 则   (一)各单位在本办法实行前制定的有关案件审理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2.受理报审案件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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