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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88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冀国税发[1999]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拨的预算经费及其他收入 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审计,是指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经费财务收支的真 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提高经费的管理水平,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降低税收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税收 职能的行使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拨入经费是否及时计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各级国税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提取的各项资金,是否严格按 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有无擅自立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及乱收费、乱集 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 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 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经费下拨是否坚持按计划、按进度、按用途、按级次拨付,有无截留、拖 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 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超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 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 限报经审批:   (二)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税系统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 合法,有关会计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    (四)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转移经费、多头开户或 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五)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 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问题;    (六)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 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用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帐目 设置是否齐全,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 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 管不当、丢失短缺、损坏浪费和公物私用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 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 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 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交互审计、专项审计 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 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每年经费审计中 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 题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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