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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和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95号  颁布时间:2000-09-20

     2000年9月20日 冀地税发[2000]9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的管理,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 意见,特将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减税, 免税的理由,如实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具体事项按单税种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 和请示,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请示后,要按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上报。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对税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必要时要进行专题调查, 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属于省辖市及其以下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地方税 务局作出规定。   几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政策性减免   企业年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年减免税额2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困难、受灾减免   凡因困难、受灾申请减免税,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由主管处室负责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年减免税额5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局长办 公会议研究审批。   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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