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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情况通报第30期

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按: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在完善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积 极的探索,效果很好。他们在明确执法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执法责任,加大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和违章必究,收到很好的效果。现 将《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参阅,要认真研究、借鉴,切实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做到真落实、 真追究、真奖惩、见实效,以全面推进税收执法上水平。 附件: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 量,保证政令畅通,防止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及执法过程中的失误与失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 员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下同), 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稽查和其它涉税事项中,因失职或能补救而未 采取补救措施或不按税收业务规程操作,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出现差错,造成损失, 或产生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   1.违反本办法所列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条款的个人,均要予以追究。   2.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定性 准确,处理适度,手续完备。   3.坚持在法律和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在职税务人员。   第五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给予处罚的种类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经济处罚(扣发奖金)是对执法过错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惩戒手段。对税务人员的 经济处罚,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一年的奖金总额。一年内受一次轻微经济处罚,不 影响被追究人评先。   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劝诫、行政处分、待岗等四种。   通报批评是指税务人员一年内因情节较重受到一次经济处罚或连续受到经济处罚, 所给予的一种批评教育处罚形式。税务人员受通报批评,则取消当年参加税务系统评 先资格。   劝诫是指税务人员被通报批评后再次被处罚时,由本单位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是指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 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给予的处分。行政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待岗是对年度内因执法过错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税务人员所采取的一 种处罚形式。待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待岗期满后,经考察仍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定 为不称职公务员。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时,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可并用。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生失误、失职或失当行为,视情况,除追 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即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七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权限:   1.各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地税机关所属人员实施税收 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2.按“下管一级”的原则,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情况进行监督,下级地税机关必须每半年向上级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责任追究情况。 上级地税机关批转给下级地税机关的举报、上访事项,由上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督 查、催办。   3.下级地税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上级地税机关经过调查 核实后,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条 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条款,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 罚外,另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扣发责任人5 0元的奖金。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主管税务人员未按规 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上述情形,每发现一户,扣发责任人50元的 奖金。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未按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缴销发票和 其他有关税务证件。每发现一户,扣发责任人100-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造 成税款流失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的权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擅自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每 发现一户,扣发责任人50元奖金。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审核不签字盖章,每发现一份,扣发责任人10元的奖金。因审核不严,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每发现一份扣发责任人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严格管理,造成税款损 失的,扣发责任人50-2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 错误使用税目、税率或其他法规条例,导致错征税款,扣发责任人50 -1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管资料、计会资料、稽查资料, 扣发责任人10-50元的奖金。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扣发责任 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扣发责任人100元 的奖金。   第十八条 征收税款时,未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扣发责任人50-10 0元的奖金;不开具完税凭证或以收据、白条代替完税凭证的,扣发责任人300-5 00元的奖金。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履行征收职责,异地征收、异地入库,或混淆入库级次的,扣 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二十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 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 测算、审批,并对税收定额不及时调整,扣发责任人100元的奖金。业户实际经营 额明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经营额20%以上,又未及时进行调查调整定额的,扣发责 任人1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因故申请停(歇)业时,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调查、 核定、审批、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等,扣发责任人200 元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权限和减免程序办理减免税, 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挪用税款、税收滞纳金、奖金、纳税保证金、票证工本费, 或贪污、盗窃、违章积压税款,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票证保管、领用规定,造成票证丢失或倒卖,扣发责任 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扣发责任人100-200元的奖金。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或不及时立案的,扣发责任人10 0元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在稽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补未补、应罚未罚, 致使税款流失的,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 -5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九条 在稽查过程中,违反稽查程序,超越职权范围,乱作决定,导致工作 混乱,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更改查帐记录和其他档案材料、私自制作 稽查文书的,扣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5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 在税务稽查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失,定性不准,致使审核批准 人作出错误决定,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 -5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核人员,对案件中的差错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扣发责任人50 -1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扣发责任 人100-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税务案件,扣发责任人100-200 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五条 在税务稽查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偷逃税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印制发票,扣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七条 发票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空白发票被盗、丢失、损毁,或发生 自盗空白发票以及与外部人员合伙盗窃空白发票的行为,扣发责任人300-500元 的奖金。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或越权审批,或超量、超业户经营范围发售发票, 或对未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发售发票,扣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造成税款流失, 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发票发售时,未按照“验旧购新”的规定严格审核。每发现一户,扣 发责任人20元的奖金。或向本单位管辖范围之外的纳税户供票,每发现一户,扣发 责任人1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条 因发票换版或纳税人需缴销发票时,未按规定清理收缴、剪销所管业户 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或清理收缴不彻底,造成业户仍继续使用的,每发现一户,扣 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   第四十一条 发票发售手续不全,发票台帐登记不清,扣发责任人50元的奖金。 丢失发票发售台帐,扣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不按规定发售发票,导致发票去向 无法查清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二条 饮食业定额发票发售时,少征或未征税款的,扣发责任人50-10 0元的奖金,导致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 代开发票未依率计征各种税款的,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 导致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四条 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票收费标准,扣发责任人200元的奖金。情节严 重的,扣发责任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 违反财经管理规定,擅自开设帐户,或设置小金库的,扣发责任人3 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六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协税护税组织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扣 发责任人100-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责任 人300-500元的奖金。   第四十七条 各种征管、稽查、计会资料、文书等,未按规定印制、使用、保管的, 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擅自更改微机程序、。数据和解锁的,扣发 责任人100-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责任人300-5 00元的奖金。   第四十九条 未按要求统计上报重要税收数据,给上级机关决策或外部协调造成不 良影响的,扣发责任人50-100元的奖金。   第五十条 税务人员不文明执法,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责任人10 0-200元的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济处罚的奖金上交本局财务部门,专门设置科目,单独记账,纳入 预算外管理,用于奖励在税收管理及执法工作中的先进个人。   第五十二条 对不认真落实“本试行办法”规定,未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单位, 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单位要向上一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写 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工作评先资格。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上级报告本单位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情况。每年度12月2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十四条 被迫究人员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追究结 果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本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要在十日内给予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报请上 一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进行复查。最终结果由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市局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如有 未按照本办法所列条款进行处罚的,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领导 的责任。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业务规程是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编写的《税收征管 业务操作规程》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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