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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事项的通知

冀地税稽函[2000]16号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17日 冀地税稽函[2000]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编写的《税务稽查文书使用说明》一书中的《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的告知事项内容为:“1.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现将该告知事项内容规范为:“1.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其中的告知事项按本通知要求书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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