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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冀地税发[1998]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 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建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具备独立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 总局的要求,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具备独立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再 行脱钩。   二、目前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其与税务机关脱钩要按照自愿选 择的原则进行;对自愿选择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税务机关要与其办 理离职手续,档案移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选择回税务机关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 税务机关要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已签定的税务代理合同和委托税务顾问合同,不 得因机构脱钩或代理机构的人事变动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6日 国税发[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规定》是我国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文 件,它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的范围,标志着我 国的税务代理是受到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重要社会职业。认真贯彻实施《规定》, 对于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税务代理制度建设。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重大举措。要认真研 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把税务代理工作抓紧抓好,积极稳妥地推进税 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保证《规定》的有效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 税务师管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的要求,在1998年3月底 前联合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地国税 局、地税局要树立全局观念,抓住机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的组建工作,以确保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   三、各级税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对推行注册税务师资格 制度的意义、内容和作用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党政机关的领导和广大纳税人 真正认识和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内容及社会意义,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为税务 代理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组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认真学习《规 定》和有关的税务代理业务知识,促使税务代理人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和 服务质量,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四、为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经与人事部研究,决定于1998年第二 季度末,对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执业税务师,进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 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经考试合格者,予以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年龄在60岁 以上的执业税务师可自愿参加考试,对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 的,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总局有关规定考核注册登记后,仍可继续从事税务代 理业务。   全国统一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定于1998年第四季度进行。   五、为保证税务代理工作的连续性,在税务代理试点向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 制度的过渡期内,实行执业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的双轨制,即取得注册税务师资 格者,经注册登记后,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 除本通知第四项第一款规定者外,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 执业资格失效。   六、为促使税务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总局近期将陆续制定下发注册税务师注册 登记管理办法及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各项税务代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如税务代理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及收费办法等,并 不断充实、完善,以保证税务代理的正常运行,使税务代理事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七、各地要在近期内对税务代理试点工作中已审批的税务师、执业税务师及税务 代理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对税务代理行为进行检查。在总局新的规定下发前,各地不 得再自行审批税务卿、执业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   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规定》时,要理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人员 之间的关系,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必须脱钩;税务代理机构不难以任何方式强迫 纳税人接受代理;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要严格自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中介服务; 收费要合理合法,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八、本通知下发后,总局原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 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为 保证税务代理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建前,暂由原税务师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行使本地区税务代理的管理职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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