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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20号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津国税退[2004]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 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 应按规定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 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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